关于对百莲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葫价发〔2007〕56号

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百莲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请示》收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以及《葫芦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办法(试行)》(葫价发〔2005〕143号)的有关规定,经我们实地考核测算,现对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百莲花园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为二级。经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葫芦岛百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门市房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批复后,请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板,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公示的,不得收费。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产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三、你单位在收费前必须与业主委员会签定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管理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等内容进行约定。
  四、上述收费标准的执行日期是:从2007年4月19日起至2008年4月18日止。
  五、此批复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每年审核一次。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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