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收取查档费的批复
葫价发[2007]80号
葫芦岛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你单位《关于继续收取查档费的请示》收悉。受省委托,经测算和研究,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查档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当用户(产权监理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及个人)提出查档要求时,由用户填写查档申请表后,产权监理部门可以收取查档费,收费标准为20元/件.次;当用户需要复印档案内容或者需要产权监理部门出具房地产证明时,可以收取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为50元/件.次(不再收取复印、查档费其他费用)。
二、查档费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属国家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接此文后,执收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板,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产权监理部门如需开展此项业务,按程序报市物价局审批。查档费及出具房地产证明费收费标准的执行日期为:二00七年五月二十日至二00八年五月十九日。到期如需要继续收费,请提前四十天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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