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城市高级中学择校费上浮标准的批复

葫价发[2007]87号

兴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兴城市高级中学择校费标准上浮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高级中学择校生收费标准,在原每生三年15,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择校费可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学生另收学费。
  接此文后,学校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板,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上述择校费标准执行日期: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此收费标准,请在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葫芦岛市物价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 收 藏 本 页 ] [ 打 印 本 页 ] [ 关 闭 本 页 ]

 


主办单位:葫芦岛市物价局 tel:0429-3126074

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5412号

网站建设与技术支持:中国·葫芦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