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城市高级中学择校费上浮标准的批复
葫价发[2007]87号
兴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兴城市高级中学择校费标准上浮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109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高级中学择校生收费标准,在原每生三年15,0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每生三年最高不超过18,000元。
择校费可一次性收取,学校收取择校费后,不再向学生另收学费。
接此文后,学校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板,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上述择校费标准执行日期: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此收费标准,请在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葫芦岛市物价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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