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中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葫价发[2007]91号
绥中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县一高中和利伟高中调整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4]111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县一高中和利伟高中的住宿费标准仍按葫价发[2006]59号规定执行,即:每生每期150元。
执行日期: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4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葫芦岛市物价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二00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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