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批复

葫价发[2007]96号

兴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兴城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的转请报告》(兴价字[2007]1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兴城市人民医院特需病房床位价格继续执行葫芦岛市物价局葫价发[2006]40号文件。
  此批复执行期一年,到期另行核定。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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