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市中心医院特殊医疗服务价格的批复
葫价发[2007]99号
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你院《关于特殊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救护车收费等项目继续执行葫芦岛市物价局葫价发[2006]64号文件;门诊病历手册、病房空调降温费、尸体存放费继续执行葫芦岛市物价局葫价发[2004]79号文件。
此批复执行期一年。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8月1日止。到期另行核定。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00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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