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葫芦岛世纪完全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葫价发[2007]104号

葫芦岛世纪完全中学:
  你校关于“世纪完全中学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价发[2005]10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辽价发[2004]111号)的规定,现对其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年6000元(含试卷费、作业本费、信息技术费),初中学费每生每期400元,学费、住宿费按每学年或每学期,不得跨学处预收。
  二、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准随意加价收费。
  三、民办学校其它相关事项,请严格按辽价发[2005]104号规定。
  四、请接此批复后,必须按规定分别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和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31号)的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执行日期:2007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于期满前一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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