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在听证中的地位作用问题及对策 公共价格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是检验决策质量的终极标准,而决策的科学化又有赖于决策的民主化程度。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实际上就是公众对政府价格决策过程的参与程度,这一过程是通过价格听证制度来实现的。目前我国价格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价格听证中的公众参与。完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是进行价格调整的基础。加强公众在公共价格决策中的参与是完善价格听证制度,进一步深入推进价格改革的重要保障。 一、我国的价格听证制度演化过程 听证制度,最早产生于西方普通法系。英国较早在司法程序中创造了听证制度,后来这种制度引入其他领域。被运用于物价管理方面,称之为价格听证,其主要目的是增加调价的透明度。许多发达国家在制定或调整重要物价时,要经过政府或国会进行审议与批准,大众参与,再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把保护和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价格管理的主要原则。 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一次将价格听证制度法制化,从而开创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引入听证程序的先河。2001年8月1日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为价格听证提供了操作依据,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2001年10月25日,国家计委又公布了价格听证目录,经过一年的实践,国家计委组织对《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实施。至此,在我国具体实施价格听证制度有了完善的法律依据。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9月,通过各地媒体报道的价格听证就达400多次,内容涉及教育收费、医疗收费、民用燃气价格、水价、电价、供暖价格、公共交通票价、高速公路通行费、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费等方面。虽然前一阶段的价格听证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公共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同时在价格听证制度实施的过程当中,我们从不同渠道也发现了一些阻碍公众参与到价格决策中的问题。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对完善我国价格听证制度,促进价格改革的深入进行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二、公众代表参与价格听证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发现,在众多的价格听证会中却隐藏着许多降低价格决策民主化程度的因素。 1.代表的选举缺乏代表性。根据《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听证会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消费者等方面代表参加。虽然《办法》对听证代表的来源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代表的产生、数量、结构比例等都未做具体的要求,这使得价格制定者完全有可能通过合法途径侵害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选好听证会代表是开好听证会的关键。听证代表一般通过两个途径产生,一是由物价部门直接聘请,如专家学者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二是由特定的部门、社会团体或企业推荐,物价部门审查。由部门、团体或企业推荐听证代表,有时很难保证听证代表的质量。这些单位接到推荐听证代表的任务后,可能缺乏相关利益观念而只是随便找一两个人去顶差,这些人参与听证会的积极性不高,最重要的是不能代表他们所要代表的那个阶层的利益。 2.听证能力缺乏影响了听证参与。参与价格听证的代表的基本知识和技术常识缺乏也是制约目前我国听证会公众参与效果的薄弱环节。在参与听证会过程当中,作为利益群体的代表应该具备基本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包括:掌握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能力,理会调价申请理由的能力,向生产经营部门代表提问的能力,充分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下基层调研的能力等方面。当前的情况是,即使代表选取的过程比较公正,选出的代表也可能不能很好地行使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利。这主要是因为代表的综合能力局限了代表在听证过程当中与生产经营者和价格管理部门的“讨价还价”能力。 3.参会代表的个人隐私保护不力。进行价格听证一般都是对提价进行听证,听证会的结果后可能会影响到部分利益群体的切身利益。如果参加听证的结果是提价,作为公众的代表而言,可能会被指责被生产经营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收买”而侵害广大公众的利益。所以有些代表是不希望代表身份被公布的,而根据《价格法》和《办法》的要求,代表的身份必须公开。这使得公众的参与积极性受到严重的削弱。参会代表的个人隐私保护不力,已经成为影响公众积极参与价格听证的一个阻滞因素。 4.听证程序的不规范影响了公众参与。目前的情况是,在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进行听证的过程当中随意性比较强。有的听证会往往是在听证会举行的前二天或三天时间内临时通知参加会议的代表,这样对代表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带来了不便,也使得代表们的听证能力减弱。如2003年,某县(市)区的有线电视收视费价格调听证会,这次听证会的会议材料只是在开会前三天才发给代表。这使得代表们不能与生产经营者代表和物价部门代表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必要的调研和论证。整个听证会才开了半天,每个代表的发言时间只有5分钟,有的代表连自己的意见都表达不完,别说进行辩论了。因此有人指责听证会是“做秀”,是在欺骗消费者! 5.缺乏第三方监督。参与价格听证会的主要成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代表,经济技术专家、学者,政府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代表、经营者、消费者等。生产经营者、物价管理部门和广大利益群体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力缺乏,是影响价格听证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因素。如南方某市有线电视台申请提高收视费,听证会上没有代表对此发表反对意见,最终这项提价理由并不充分、消费者意见极大的申请顺利地通过了价格听证。后据了解,原来是申请人已私下对听证会代表进行了“公关”。还有一城市提高公交车票价,经一位市里主管领导同意,汽运公司 听证代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手,调价方案顺利通过,后来市民意见极大.如果对价格听证有强有力的第三方监督,那么买通听证代表的事件和"联手"的事情又怎么可能发生呢? 三、改善公众参与价格听证会的对策 因为上述主要问题的存在,价格听证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很难按其预想的那样保证公众在公共价格决策中的参与地位,提高公共价格决策的质量。我们需要探讨问题的本质,研究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问题。 1.挑选听证代表要科学。听证会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科学地挑选听证代表,合理的代表构成是决定听证会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代表的选择应该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本着公开、自愿的原则吸引广大公众的参与,特别要注意吸收不同阶层、不同消费水平的消费者代表参加价格听证。要注意及时向社会公布代表的选取原则、要求、办法及其进展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代表选取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代表的公正性。特别要注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参与权利。代表名单确认后应该提前公布,以消除公众对代表人选的疑虑。同时,也应该充分保护代表的个人权利和隐私,对于代表的具体信息如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法等信息应该本着自愿的原则,尊重代表个人的意愿,避免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2.提高代表听证能力。作为听证会的代表,应该能够充分反映所代表利益群体的心声,并做出客观的分析、陈述。在开听证会的时候,我们发现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因为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思维一般比较严谨,逻辑性也比较强,往往能提出不同的观点,给价格听证会带来更多的有益意见。但多数代表常常只谈皮毛,抓不住要害,说到底是这些代表的听证能力较弱.这里就需要一个解决办法,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对于这些代表,在听证会召开以前进行一个系统的培训,主要包括对听证法规的掌握、对听证程序的了解,相关调研活动,清楚表述自我观点的能力,和沟通交流技巧。在听证代表培训方面,郑州市物价局的经验值得借鉴.还有一种可行的办法是在听证过程中引入听证代理人,类似于“代理律师”的角色,他们往往具有相当的谈判技能,并且熟悉法律规定和流程。更能充分地反映委托利益群体的利益。 3.严格执行听证程序。实际上《价格法》和《办法》对听证决策和价格听证会的程序有明确的规定。要严格按照《价格法》和《办法》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听证决策和价格听证,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听证决策和价格听证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广大公众有权拒绝接受不按程序规定进行的价格调整,同时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监督。加强对听证过程的监督,就是要借用生产经营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广大消费者代表之外的第四方力量,对价格听证从听证决策到价格听证会召开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属于第四方监督机构的包括新闻媒体、非营利组织、社团、公证机构等。例如,民航系统和铁路系统价格听证会除邀请各方代表外,还设旁听席,并采取电视直播的形式将听证会的实况向广大群众直播。与此同时电视记者在大街上现场采访群众即时将群众的意见反馈到听证会现场。经过广泛的讨论和论证最后采用了大家都能满意的调价方案。此举不但沟通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促使经营者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而且也有效地形成了价格决策过程多方制约的格局从而提高了调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树立了政府的权威和形象。具有强有力监督的听证会,才能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带来巨大的社会效益,得到广大公众的认可。 公共决策中的听证制度是当今社会普遍推行的用于保证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决策过程,最终实现决策民主化、公正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的一种重要制度。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在价格听证中的参与程度,公共价格决策才能越来越科学、透明、规范和高效。
葫芦岛市物价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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